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章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8-31浏览次数:134

序言

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学校)是2006年4月,经省、市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78年成立的721厂工人职工大学。1982年,南京市机械工业局职工大学成立(1992年更名为南京机械工业职工大学);1985年,南京电子工业联合职工大学成立(1992年更名为南京电子工业职工大学)。2000年,两所职工大学分别取得普通高校招生资格。2006年,两校合并组建成为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2021年,学校迁至现址办学。

学校坚持差异化、特色化的办学思路,坚持“诚信、奋进、创新、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秉持“自强不息,知行合一”的校训,积极践行“让每一个学生自信面向未来”的办学使命,大力培养“眼里有光,心中有爱,手里有活,脚下有路”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将学校建成理念新、机制新、面貌新、成效新的“四新机电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保障学校、学校举办者及教职工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英文名称为Nanji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Mechatronic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IM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南京市高淳区鹿鸣大道33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五条  学校是按照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依托行业,立足地方,致力于培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的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尊重学术自由,不断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第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承担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职人员的岗位(职业)教育培训及社会各类人员的终身教育,致力于培养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能源动力与材料、财经商贸、文化艺术等专业大类的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专业、自主调整专业结构。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规定,考核并任免学校副校级以上干部;

(二)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以及办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学校的经费使用及校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四)研究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支持学校依法筹措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学校办公会由校领导参加,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视需要可以指定其他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人事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逐年调整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聘领导小组,并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研究决定有关教职工聘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学校工会及教职工意见,邀请工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相关决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注重教师培养,构建由“骨干教师”、“专业负责人”、“专业带头人”以及“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所组成的人才培养梯队,校企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规范教职工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以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受理教职工对学校处理决定的异议。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的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等组成,受理案件后,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公平公正地调解和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增进身心健康。

第四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和各地区校友分会,跟踪、管理和服务校友。学校校友会下设办公室,与学工处合署办公。

(一)校友是指在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及前身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包括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二)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三)学校为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章  教学、专业建设和学术组织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指导全院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实训中心、质控办、学工处、继教院和系部主要负责人、督导、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以及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熟悉教学规律、热心教学改革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提名担任。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十八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九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研讨、审议学校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专业设置及改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岗位设置原则等重大事项;

(二)评定我校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确定推荐申报省级相关项目;

(三)制定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

(四)评定校级优秀教材,确定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优秀教材;

(五)评定校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确定推荐申报省级教学研究项目;

(六)评定校级优秀教学研究论文及院级优秀教学成果;确定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

(七)学校教学文件建设的监督实施;

(八)主持开展全校教学质量评议和教学管理评估,定期了解全校教学工作情况,并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九)完成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或批准有关事项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

第五十一条  召开全体会议时,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表决时,与会委员过半数同意的表决结果为批准或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等工作。审定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计划等。

第五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由本专业带头人担任,副主任原则上由校外委员担任。一般设7名委员,委员会应由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企业厂长(经理)、高校学者或教授以及学校专业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内委员控制在3名以内。

第五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专业设置的可行性(社会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调研或论证;提出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二)对专业的建设方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进行指导;对各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提供咨询;

(三)审定本专业教学计划;

(四)审定本专业主干课程,技能训练课程教学大纲;

(五)审定本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六)指导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协助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及推荐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校讲课,协助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七)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八)指导毕业生就业。

第五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专家委员的专业背景和特长,为学校的专业建设提供指导与咨询,各委员会要积极参加讨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四)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学校批准的专业建设立项经费中列支;

(五)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业务归口的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机构,是学校最高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推动学校学术活动,促进对外学术交流。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对全校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技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协作攻关和良好的科研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开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1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2人、副主任委员5-9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3-5名院外专家(包括行业企业专家、本科院校教授和其他高职院校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或顾问。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常设在科研及校企合作处),委员会秘书由委员会下设常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充分考虑组成人员的学科、专业和年龄结构。主任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六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联系群众;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学术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对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适当调整;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科研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为学校制定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发展规划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科技、学术活动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科研方向和任务、重大科技项目的开发、科研机构设置与建设等;

(三)评议各类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的可行性,并推荐上报;

(四)对校级科研项目进行论证、立项审批、验收和结题;

(五)评议、评审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并按要求向上级推荐获奖项目;

(六)审议培养骨干教师、专业带头(负责)人、“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建立科研梯队、促进科研队伍整体作用的发挥;

(七)指导学校学术和科研信息交流活动,推动校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八)管理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行为规范;

(九)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定。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于需听取委员咨询意见的议题,应事先将有关资料发至每位委员,以做好发言准备。

第六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学术民主,到会委员应针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倡不同学派和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探讨。对于重大问题或者某些需形成集中意见的议题,可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集中意见,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第六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题涉及委员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到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

第六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项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列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对于某类学科的特殊问题或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重大学术事项,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可组成常设或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七十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主席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五章  教学单位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二级院(系)、继续教育学院等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教学单位。

第七十三条  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发展需求,经学校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教学单位下设教研室、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分支机构。

第七十四条  教学单位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建设等,并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按需设置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五条  教学单位设主任(院长)一人,全面负责本教学单位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内设机构设置的相关规定,教学单位可配备副职领导若干人,协助主任(院长)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十六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是带领基层党员和教职工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改革的重要力量,承担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联系服务群众等重要职责。

第七十七条  教学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既是本单位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和保证。在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本单位的正职、副职领导,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具体参会人员由主任(院长)和党组织书记共同研究确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它收入。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管理,依法管理各项收支,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第八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八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学校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实施绩效评价,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防范财务风险,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七章  重要标志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知行合一、自强不息”。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或白色长方形旗帜(旗面尺寸分4种,1号校旗:2.88米×1.92米、2号校旗:2.4米×1.6米、3号校旗:1.92米×1.28米、4号校旗:1.44米×0.96米),中央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及学校徽志。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标识由徽志、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组成。

第八十八条  学校网址是www.newarchcity.com。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学校章程制定与修订,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举办者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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